我就是抓着这一点,才说墨家有极权色彩。
不爱人,不待周不爱人。这一点恰恰是问题的关键。
"兼爱"是墨家最独特的核心价值观,也是墨家能够成为先秦"显学"的主要原因。所非,必皆非之"(《尚同上》)等等,今天都应该加以批判。由此出发,孔子不仅常常把仁视为一种融合各种德性于一身、能够代表人的高尚品格的总合德性,而且主张"苟志于仁矣,无恶也"(《论语·里仁》),把仁说成是评判道德善恶的基本标准。不过,正是由于孟子这种缺少根据的曲解指责,最终导致墨家在以君本位和父本位的宗法血亲礼制作为深度结构的中国古代社会后继乏人。诚然,后来孟子和荀子都凸显了儒家仁爱观的"不可坑人害人"意蕴,所谓"行一不义、杀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为也"(《孟子·公孙丑上》)、"杀一无罪非仁也"(《孟子·尽心上》)、"人能充无欲害人之心,而仁不可胜用也"(《孟子·尽心下》)、"行一不义、杀一无罪而得天下,仁者不为也"(《荀子·王霸》)、"仁者爱人,爱人故恶人之害之也"(《荀子·议兵》)。
不过,由于孔子同时又认同"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论语·学而》)的原则,并因此认为不是仁、而是孝才构成了人生的终极价值,结果导致他在出现冲突时陷入为了维护特殊性血缘亲情、不惜否定普遍性仁者爱人的深度悖论,乃至肯定了"三年无改"、"父子相隐"这些"损人利亲"的做法。"(《兼爱下》)换言之,既然那些国与国相攻、家与家相篡、人与人相贼、君臣不惠忠、父子不慈孝、兄弟不和调的乱象,都来自"诸侯独知爱其国、不爱人之国"、"家主独知爱其家、而不爱人之家"、"人独知爱其身、不爱人之身"的"爱有差等",那么,消解这种乱象的根本途径,当然就是"一视同仁"的"兼以易别"了:"视人之国若视其国,视人之家若视其家,视人之身若视其身。因为它明显是暗示:孔子的直德可以防止问题父子,而现代法律倒会造成问题父子。
否则,仁爱理想也将成为无本之木、难以实现。拙文在投稿时原本有一段话:这里需要说明的一点是,今天我们已经无法证明作为现实历史人物的舜是不是真正从事过这两个行为。在这里,同样都是兄弟,周公与舜也都有着同样的爱弟之情,但从‘封与‘放的统一到完全地‘放再到彻底地‘诛,其间无疑存在着不容躐等的轻重之辨。在这个问题上,我的观点也是与郭先生正相反对的:无论在任何时代,一对依据孔子的直德相互隐瞒违法行为的父子,决不可能是什么没有问题的父子,因为他们之间早就有了问题。
在我看来,如果当时的天子、国君不肯加封至不仁的兄弟,而是遵循任人唯贤的原则(尽管彼时不可能有现代社会干部选拔的制度,但完全可以实施这一原则),虽然那些至不仁的亲戚以及某些恪守传统习俗的臣民无疑会激烈反对,甚至坚持儒家根本精神的孟子也有权怀疑其合法性,但主张不党父兄的墨家学者以及那些向往仁政王道的臣民显然会热情欢迎,甚至主张尊贤使能的孟子本人也会欣然赞同。但只要稍微仔细阅读一下这些文章就能发现:我批评的根本不是血缘亲情本身,更没有荒谬到主张它是中国文化从古至今一切负面价值的源头。
这就正像我们不能因为今天某位官员从事了一个任人唯亲的行为、就认定现在还有封建的制度一样。拙文也正是依据这些在中国历史上古已有之的评判标准,才把它们定为腐败行为的。这种精神令我十分钦佩。否认这些重要的差异、而在父子亲情比‘王天下重要与道德比事业重要之间划等号,从逻辑上说,是一种偷换概念的做法。
不知杨先生以为然否? 实际上,在《孟子》文本记述的两个有关舜的案例中,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道德与事业相比何者更为重要(在封之有庳的案例中,舜不仅很重视与弟弟的血亲道德,而且同时也没有遗忘弟弟的富贵事业,亦即杨先生自己所解释的:既然亲爱就希望其富贵,封之有庳,正是为了使其富贵),而是在于血缘亲情与仁政王道、家庭私德与社会公德相比何者更为重要——或者用儒家常用的术语说,孝与仁相比何者更为重要。相反,倘若我们大力维护那些陈旧腐朽的消极因素、甚至因此贬抑那些富于活力的积极因素,结果只会适得其反,不是护守儒家传统、而是害了儒家传统,乃至葬送在当代条件下弘扬儒家传统的可能性。如果放弃了父子亲情,……那就人而非人了。与郭先生相似,杨先生在文中依据他自己认同的评判标准,对上述举动做出了与拙文截然不同的正面评价,认为它们都是当时一种正常做法,不能算是腐败行为。
因此我认为,如果郭先生以及杨先生和丁先生能够在这方面举出一些具体的反证来反驳拙文、而不是仅仅大而化之地提出一些抽象空泛的论断,他们的观点对我来说或许会具有某种说服力。那么,从思想史研究的角度看,拙文依据上述两个也许并非史实的案例进行分析,是不是属于浮躁或不严肃呢?我并不认为如此。
不知郭先生以为然否? 郭先生在文中最后指出:我只是提醒各位思考:面对21世纪,我们有什么精神资源?。其实,杨先生引用的朱熹有关窃负而逃只是孟子师徒故设此问,以观圣贤用心之所极,非以为真有此事也的论述,已经十分清晰地表明了这一点。
后来在因为版面关系、应编辑要求进行删改时,我去掉了这段话。难道在孔子的时代,一位父亲偷取别的家庭的羊的数目越多,他就越是英雄、越是正义么?难道一位儿子隐瞒这类行为的次数越多,他就越是正直、越是诚实,而他指证这类行为的次数越多,他就越不正直、越不诚实么? 郭先生指出,舜是天子,是儒家的楷模,舜如果在行动上支持皋陶逮捕瞽瞍,就可能出现普遍化的父子、母子、兄弟、夫妇间的相互告发、相互残害。但有一点很清楚:按照这一评价,任人唯贤在彼时显然不可能是一种最有效率的制度了。杨先生又指出:拙文不能正确理解孟子有关孝子之至,莫大乎尊亲。从总体上看,郭先生完全不同意拙文把《孟子》记述的舜的两个举动界定为徇情枉法、任人唯亲的腐败行为,而是坚持认为:它们和孔子主张的父子互隐不仅在当时是应当宽容的传统习俗,同时在深度伦理学的意义上还始终是伦理的常态。此外,杨先生还指出:孔孟之后,历史上无数志士仁人无一不是这一价值取向的忠实实践者。
因此,从学术讨论的角度看,这一批评好像也不能说是严肃或不浮躁的。我想,在我做出这一澄清之后,郭先生应该不会再认为我一向批评血缘亲情,认为这是中国文化从古至今一切负面价值的源头了。
请问丁先生:遍查儒家典籍,孟子何时主张爱无差等,施由亲始来着?(请注意,丁先生自己在文中曾提到孟子与扬墨的论战,并认为拙文期望实现所谓‘凡人一同之爱……,则又是墨家思想的继续。在我看来,既然舜是天子,是儒家的楷模,舜如果将杀了人的父亲窃负而逃,就可能出现普遍化的徇情枉法、相互包庇,甚至有可能出现普遍化的违法犯罪、相互残害。
我不明白郭先生这一批评的根据何在。甚至,假如今天某位官员利用职权任命无才无德的弟弟,并不只是出于爱他亲他,使他富贵的血亲动机,而且真心怀有郭先生所说的那种对弟弟如此,对世人亦然的儒家推恩信念(难道这个官员在任命了自己的弟弟之后,还能找到足够的职位把世人都提拔起来么?),从除了孔孟儒学根本精神之外的任何视角看,依然应该被视为任人唯亲、以权谋私的腐败行为。
这样,儒家传统包含的那些舍仁以取孝的特殊主义因素就可以被有效地克服,而那些正当合理的普遍性优秀观念则可以在当代条件下得到积极的承扬。从人情上、心理上看,一对父子相互告发,他们之间早就有了问题,是一对问题父子。很明显,杨先生在这里依据的评判标准,恰恰就是儒家思想自身、以及根据儒家思想后来才制订出来的某些法律规定——并且不是孔孟儒学提倡的仁爱尊贤或父慈子孝观念,而是孔孟儒学坚持的血亲至上精神(其实,仅凭每个人都有孝悌之心这一点,并不足以论证窃负而逃的正当合理。杨先生似乎不同意拙文的这种评价。
既然孔孟当时都能明确主张杀身以成仁,为了实现仁爱理想而不惜放弃个体生命,难道我们今天还不应该提倡在必要时为了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而不惜放弃个别家庭利益么? 同时,还应指出的是,在这种舍孝以取仁的选择中,儒家传统特别注重的血缘亲情依然可以得到维系。这是因为,亲情伦理只是道德规范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亦即家庭私德,并不能等同于全部道德规范体系。
这就正像孔孟主张杀身以成仁当然不是鼓励人们随意自杀一样。相反,舜如果不去阻止皋陶依法逮捕审判瞽瞍,倒可能会使全体臣民深感大舜治下法令严明,并且普遍形成孟子说的那种吾今而后知杀人亲之重也的正常伦理心态,由此树立严格遵守法律、不去相互残害的良好社会风气。
然而,鉴于郭先生在文中并未说明孔孟赞许的加封兄弟在今天还是不是最有效率的制度,我推测他大概不打算在当代条件下弘扬传统儒家的这一观念。我认为,孔孟儒学正是因此陷入了一方面试图以孝为本实现仁、另一方面又为了维护孝而不惜牺牲仁的深度悖论,并在现实生活中产生了滋生腐败、压抑公德、轻视法制、不重人权等一系列严重负面效应(参见论孔孟儒学的血亲团体性特征一文)。
这种观念当然也是儒家的重要正面价值之一。而我在思考之后做出的回答是:面对21世纪,我们的确可以把经过辩证扬弃、具有全新生命力的儒家传统当作我们面对21世纪的精神资源之一,但不应该把那种未经批判、甚至其滋生腐败的负面效应尚被遮蔽起来的儒家传统当作我们面对21世纪的精神资源,尤其不应该把那种试图为某些损害21世纪中国全体公民根本利益的腐败行为辩护开拓的儒家传统当作我们面对21世纪的精神资源。其实,倘若依据那个时代也不可能根本放弃的奉公守法、维护社会秩序的普遍性准则,尤其是依据儒家自身的那些普遍性道德观念,这些举动在当时仍然是一些不道德的腐败行为,根本不能视为伦理的常态,因为它们明显违背了孔孟自己提倡的仁爱理想和尊贤原则。相反,《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明文规定,除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之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个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但他的这一看法在我看来却似乎有过激不实之嫌。……‘刘文将此诠释为‘躲避法律的惩罚,为什么不承认它实际上是包含着‘自我流放以谢国人的含义呢?请问丁先生:作为儒家亚圣、经常提出巧妙设问和回答的孟子,为什么这一回居然没有设身处地地形成丁先生认定的那种谁都能形成的感受,反而以终身欣然之乐这样的诗意语言来描述舜的心态、以致有贬低舜之光辉形象的嫌疑?丁先生自己的这种感受,是不是像丁先生所理解的拙文一样,也有以今人之法断古人之案的嫌疑?而我为什么又非要追随今天丁先生自己的沉重感受,承认它实际上是包含着‘自我流放以谢国人的含义——如果它在《孟子》文本中根本就没有这样的含义?并且,请问丁先生:假如舜当时真的处在丁先生所描述的心态之中,他采取丁先生曾经建议的以同归于尽的方式将自杀与大义灭亲一并完成,岂不是更能够体现丁先生所认定的那种想要自绝于社会的无奈与沉重? 第十,丁先生指出:如果放弃了父子亲情,或将父子之情当作换取‘人爵的筹码,那就人而非人了。
此外,郭先生以及丁先生还提到文革中父子、夫妇间相互揭发,人人自危的病态现象,在我看来也完全不能反证父子互隐是伦理的常态。于是,再次令我百思不得其解的是,在任人的标准问题上,郭先生又该怎样在当代条件下弘扬儒家传统呢?难道郭先生认为,儒家传统在这方面根本没有什么东西值得我们今天发扬光大的么? 在这个问题上,我的观点又是与郭先生正相反对的:孔孟赞许的加封兄弟制度,在彼时就不是什么最有效率、最稳定、最有合法性的制度,而是一种包含严重负面价值、必然导致腐败现象的制度,因此在今天应该予以根本否定。
诚然,在孝与仁直接出现冲突的情况下,这种后儒家观念依据恻隐仁爱本根至上的根本精神提倡的舍孝以取仁,似乎也会导致孝被否定的结果。对个体而言(无论对人还是对己),这无疑是更为重大的损失。